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申请
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部分商品(服务)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
商标异议申请要求
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为任何个人或者是机关、团体、企业
期限:在公告后三个月以内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内容:针对明确的商标有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
商标异议申请和答辩需要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签章)2份
2、商标代理委托书或商标评审委托书(签章)2份
3、异议理由相关的证据材料
商标异议申请时限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被异议答辩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商标异议结果
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准予注册和不准予注册两种:
1、异议无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准予注册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异议有效:对原商标申请做出不予准予注册决定,并通知被异议人。
对商标异议结果不服
对商标异议的裁定结果不服的办法:
1、若裁定异议不成立,做出准予注册决定,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若裁定异议成立,对原商标申请做出不予准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详见商标不予注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