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及复审
商标撤销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商标被撤销常见情况
1、不使用撤销: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商标撤三)。
2、商标退化成通用名称的撤销: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使用不当撤销: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申请撤销需要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签章)2份
2、商标代理委托书或商标评审委托书(签章)2份
3、撤销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商标被撤销答辩需要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签章)2份
2、商标代理委托书或商标评审委托书(签章)2份
3、商标局的答辩通知书。
4、答辩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商标被撤销答辩期限
撤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 2个月内答辩。
商标撤销时限
在一般情况下,商标局会作出撤销决定的时间是在9个月以内,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会延长3个月,故复审的最长时间为12个月。
商标撤销复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电子通知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撤销复审时限
在一般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撤销复审需要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签章)2份
2、商标代理委托书或商标评审委托书(签章)2份
3、复审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商标撤销复审答辩
商标局受理后,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评审。
商标被撤销复审答辩需要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签章)2份
2、商标代理委托书或商标评审委托书(签章)2份
3、商标局的答辩通知书。
4、答辩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商标被撤销复审结果
商标局会对复审申请做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