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保密范围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两个方面的发明创造。
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除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提出保密请求,其申请文件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申请人也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好授权公告准备之前,提出保密请求。
申请人在提出保密请求之前已确定其申请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提交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出具的保密证明材料。
保密证明材料中应当写明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原因及保密要点、定密责任人、定密机关或者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申请人机要通信地址以及定密日期。该文件还应当加盖定密机关或者单位的公章。
除申请人提出外,专利局可以自行进行保密确定:
分类审查员在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时,应当将发明内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但申请人未提出保密请求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挑选出来。审查员应当参照本章第 3 1 2 节的规定,对上述专利申请进行保密确定。
对于已确定为保密专利申请的电子申请,审查员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此后应当以纸件形式向专利局或者国防知识产权局递交各种文件。
审查员应当根据保密基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1)专利申请的内容涉及国防利益的,由国防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确定。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 交国防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审查员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移交国防知识产权局通知书;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保密审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不予保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处理。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由专利局进行保密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确定。审查员根据保密确定的结果发出保密审批通知书,需要保密的,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予以保密,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需要保密的,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不予保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