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朵莫把盛名作利刃|"雅朵"系他人注册商标,为何起诉"朵雅"酒店?
重庆一家四口赖以为生的县城小酒店,被连锁酒店头部品牌亚朵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告上法庭,索赔人民币10万元。
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开数据显示:第43类"雅朵"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并非亚朵——它早在2021年就已由案外自然人余某(台湾地区)成功注册、有效存续至今。亚朵公司自己申请"雅朵"却屡次被驳回。
盛名可以成就品牌,但不应化作一把向外无限挥舞的利刃。
一、案件起底 | 一家县城小酒店的10万官司
2026年8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一桩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为连锁酒店头部品牌亚朵集团;被告则是当地个体工商户童某一家经营的"朵雅酒店"(重庆铜梁万达广场店,2021年开业,规模约39间客房)。
案件标的额人民币10万元。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反转 | 第43类"雅朵",亚朵并无商标专用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开信息显示:在第43类(餐饮住宿、咖啡馆、餐厅等)服务类别上,"雅朵"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并非亚朵公司。
2020年10月22日由案外人余某(台湾地区自然人)申请,2021年8月7日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6日。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图:第43类"雅朵"商标详情(案外人自然人持有,专用权至2031年8月)
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亚朵公司并非第43类"雅朵"商标的权利人。"雅朵"二字在酒店住宿服务上的商标权归属,与亚朵公司无关。
三、回看 | 亚朵两次申请“雅朵”均被驳回并已无效
事实上,亚朵公司并非没有注意到"雅朵"二字。早在2019至2020年间,其曾在第43类两次申请"雅朵"商标,但两次均被驳回并已无效:
2019年9月23日由亚朵公司申请。经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260956号决定书,认定申请商标与在先的第17XXXXXX号"雅朵"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评字[2020]第0000260956号决定书](http://img.wanwang.xin/contents/sitefiles2063/10315877/images/177097543.png)
图:商评字[2020]第0000260956号"雅朵"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0年5月11日由亚朵公司再次申请,目前商标状态显示"无效",申请被驳回,已无效。

图:第46XXXXXX号"雅朵"商标详情(显示"无效")
连初审都未能跨越的"雅朵",自然无法成为亚朵用以制止他人使用的权利武器。亚朵公司主张他人商标与其"亚朵"侵权,本就缺乏"雅朵"权利基础。
四、辨析 | "亚朵"与"朵雅",差异到底有多大
本次诉讼,亚朵用以主张权利的商标是"亚朵",并非"雅朵"。那么"亚朵"与"朵雅"差异究竟如何,下方两张门头已给出直观答案:

图:朵雅酒店与亚朵酒店门头直观对比
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整体的来源识别功能,而不只是其中孤立的某一个汉字。从字形、读音、字义、整体观感四项要素比对——
"亚朵"二字由"亚"(次、第二之意)与"朵"(花朵、量词)组成;"朵雅"则是"朵"与"雅"(文雅、高雅)的组合。读音不同(yà duǒ / duǒ yǎ)、含义不同、字序不同,客观上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拿着"亚朵"商标,主张与差异更大的"朵雅"构成近似,从事实层面到法律层面,均缺乏扎实支撑。
五、边界 | 有诉权,不等于实体主张成立
法律赋予每一个市场主体起诉的权利——这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有诉权,绝不意味着实体主张理所应当成立。
实体权利主张的成立,需要原告至少证明三件事:自己是权利人、被控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相应损害赔偿的依据。三者缺一不可。
回到本案——亚朵既非"雅朵"的权利人;"亚朵"商标与"朵雅"标识的差异又相对明显;朵雅酒店作为一家经营多年的县城小酒店,并无证据显示存在主观恶意攀附或实际混淆事实。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上,10万元的赔偿主张缺乏权利基础,亦缺乏混淆事实依据。
商标法保护的是品牌来源识别功能,保护的是"亚朵"这一完整商业标识,而非脱离具体语境、孤立存在的某一个汉字。盛名可以成就品牌,但不应化作一把向外无限挥舞的利刃。商标保护,应当止步于合理的边界之内。
韬 姐 观 点
商标保护,应止步于合理边界;
盛名可以成就品牌,不当化作利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