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新旧逐条对比(2019版 vs 2026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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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条件(新设专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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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
新法第4条: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商标执法工作。 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 (注: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能并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不再单独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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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 前款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新增:明确互联网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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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定义移至新法第6条独立成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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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款新第6条修改 |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内容基本相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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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商标管理和执法,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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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委托代理机构的规定整合入新法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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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第18条 第2款新第11条整合修改 |
(旧第18条第2款)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新增"外国其他组织"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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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动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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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新第15条修改移入 |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 (二)—(八)……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一)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新增第(一)项) (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名称…… (三)—(六)……(对应旧法第(二)—(五)项)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新增"工艺、原料") (九)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旧法第(八)项措辞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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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新第16条修改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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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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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第11条新第17条整合修改 |
(旧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三)……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删去旧第9条中"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内容已移至新法第24条独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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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至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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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新第19条核心修改 |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新增欺骗手段的明确禁止) (注:旧法"应当申请商标注册"移至新法第5条;"适用于服务商标"移至新法第2条;恶意注册的处罚规定见新法第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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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新第20条移位重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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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款新第21条修改移入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注册人"改为"持有人",删去"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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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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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利"→"在先合法权益";"不正当手段"→"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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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款新第25条基本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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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更规范,明确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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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了旧法中关于相同/近似商标的具体描述,因相关内容已移入新法第二章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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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期从三个月缩短为二个月;援引条款号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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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过程中,……可以中止审查。…… |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 (中止审查条款独立为新法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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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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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前款规定的事宜可以申请撤回。(新增申请撤回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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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款等新第41条独立新条 |
(类似规定还分散于旧法第45条末款) |
(将分散于各条的中止规定统一归并为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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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措辞更精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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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不予核准……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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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缩为仅限注销情形,撤销/无效宣告情形另行规定;范围调整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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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
新法第55条:商标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商标,也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新增) ……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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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 |
(整合了旧法中"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入违反新法第19条的情形;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合并为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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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查。…… |
("所有人"→"持有人";中止审查条款移至新法第41条统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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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使用费…… |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许可使用费……(措辞规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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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标志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三)故意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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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
……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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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局…… |
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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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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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怠于行使商标管理职责,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二)集体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 (三)违反本法、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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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第14条新第63条整合修改 |
(旧第14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认定)因素:(三)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 |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确认。确认驰名商标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或者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认定"→"确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条款并入;增加"或者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 (确认)因素:(二)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三)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四)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特别是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地理范围"→"地域范围";"方式"新增;驰名商标禁用宣传规定独立为新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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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款 旧第53条新第64条独立修改 |
(旧第53条)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万元"改为"十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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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此款移至新法第25条) |
商标代理机构……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签名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新增从业人员规范)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新增备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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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引导会员依法依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大幅扩充自律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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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变造……;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
(一)……伪造、变造……; (二)以欺诈、诱骗或者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新增"欺诈、诱骗") (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新增)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仍接受其委托;(扩大禁止范围)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 (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备案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增备案处罚)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信原则…… (恶意申请处罚移至新第54条;恶意诉讼处罚移至新第8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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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三)其他严重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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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境内委托人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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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措辞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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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注册商标中含有的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容易导致混淆的除外。(新增指示性使用条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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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删去"销毁",改为"没收";与刑事责任条款衔接——销毁侵权物由法院另行处理;见新法第77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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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大幅扩充行刑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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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询问……;(二)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四)检查……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 |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
(一)询问……;(二)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四)检查……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新增第(五)项)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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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不变) ……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内容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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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款新第81条独立新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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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
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执法等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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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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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准予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决定而未作出;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履行商标管理、执法职责;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分的行为。(细化处分情形,删去"收受当事人财物"单独列举——由刑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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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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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
